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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须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来源:大东区司法局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 

(二)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申请人如不服行政不作为的,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如申请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需提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有无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函及律师职业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沈阳市大东区行政复议大厅行政复议窗口,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邮寄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3-6号楼大东区司法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联系电话:024-88525680,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复议”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