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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沈大东政复不〔2023〕29号)
发布日期:2023-05-21   来源:区司法局

申  请  人:刘某                           

被 申 请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不服,于 2023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线索的期限最长为三十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三十个工作日后外加必要的邮寄时间即应知道被申请人是否处理其举报。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已超出申请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