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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大东政复决〔2023〕82号)
发布日期:2024-01-16   来源: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

申  请  人 :连某某

被申请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张某某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XXXXXXXXXX,被申请人于10月11日签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最晚应于10月20日24点前作出针对投诉受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虽然在投诉后有自称该部门人员联系 我但是并没有告知是否受理,此后申请人也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通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快递面单及小程序签收显示;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3.经营证照信息;4.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5.产品照片,商家承认产品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称:

一 、接举报过程:

2023年10月11日,我局二台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信函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人:连某某,联系电话:152XXXXXXXX,投诉举报某某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MA102B3L0Y)。投诉举报内容为:2023年10月3日投诉举报人通过抖音购物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网店(东北笨做老味道熏酱)购买了熏酱,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被投诉举报人使用圆通快递发货,快递编号为:YTXXXXXXXXXXXX。投诉举报人于10月7日签收后食用发现该产品整体解冻、变质,而包装上明确写明了产品应该冷冻储存,同时发现快递内猪头肉产品无合格证,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投诉举报请求: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2.赔偿投诉举报人精神损失费500元和赔偿退一赔三(不足500为500)合计1000元。

二、法定职权依据: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工作。

三、调查处理过程: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某百货商行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来到该商家注册地址XX区XX路XXX-XX号XXX,发现该地址无此号段,该店铺未实地经营。拨打该商家注册时提供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四、给申请人回复过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023年10月12日10时33 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做出反馈,告知其被投诉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事实。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连某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妥。恳请复议机关维持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2.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道新望社区出具的无此地址的情况说明;3.我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做出反馈的电话录音(2023年10月31日)。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快递面单及小程序签收显示;2.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3.经营证照信息;4.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5.产品照片,商家承认产品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2.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道新望社区出具的无此地址的情况说明;3.我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做出反馈的电话录音(2023年10月31日)。

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确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连某某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投诉举报人为:某某百货商行,内容为:2023年10月3日投诉举报人通过某音购物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网店(东北笨做老味道熏酱)购买了熏酱,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被投诉举报人使用圆通快递发货,快递编号为:YTXXXXXXXXX。投诉举报人于10月7日签收后食用发现该产品整体解冻、变质,而包装上明确写明了产品应该冷冻储存,同时发现快递内猪头肉产品无合格证,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投诉举报请求: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2.赔偿投诉举报人精神损失费500元和赔偿退一赔三(不足500为500)合计1000元。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举报投诉信。

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来到商家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XXX-XX号XXX核查,发现该注册地址不存在。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道新望社区出具情况说明,写明“XX市XX区XX路XXX号是我社区辖区,XX市XX区XX路XXX-XX号该地址不存在”。

2023年10月23日,连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故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3年10月12日10时33分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的事实,但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职责,故属于程序违法,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连某某于2023年10月11日对某某百货商行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行政行为违法。

另,因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连某某于2023年10月11日对某某百货商行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拟稿人:金铭

审核人:安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