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浩辰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区应急局

  2021年5月12日6时50分左右,在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15号大东区市政排水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工人被砂石掩埋的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大东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公安大东分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76-11号(3-5-1)

  登记机关: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编号:91210114313159768B

 

  单位名称: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10日   法定代表人:叶春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2号

  登记机关: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编号:91210100589358864K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概况

  在调查组调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1年5月12日6时50分左右,在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15号大东区市政排水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六标段Y27+25m工作井,一名工人在清理基坑底部混凝土碎石时,排水管倾覆导致排水管上方的沙土发生坍塌并将其掩埋,受伤工人经120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积极开展救援工作,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同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华某  性别:男 年龄:50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伤害程度:死亡      

  致害方式:坍塌掩埋

  (二)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的医疗及丧葬抚恤费用各项合计128万元。

  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物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各项合计4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在勘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违反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使用小型工程机械中对作业井内的预制水泥排水管进行了截断作业,该行为导致排水管上部的沙土松散是造成塌方的重要成因。同时,张某组织工人拆除了基坑底部水泥基座并对作业井底部进行超挖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不具备安全条件,未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足,导致从业人员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施工总包单位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12”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基于以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足,导致从业人员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大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能履行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大东区建设局对全区开展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二)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张某(身份证号:)系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违反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造成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建议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某系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人,未能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大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系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大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孙某某系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能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大东区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责令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其职务。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沈阳浩晨轩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的发生。希望该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整顿和大检查、大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地全面加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沈阳市明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公司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大东区建设局安全站要加强交叉作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同时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的监管,加强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5.12”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