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2-07-1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促进本局执法工作,依据《沈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18〕1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沈政发〔2017〕59号)和《沈阳市应用综合执法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阳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沈政综执协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由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总体协调工作,由各相关业务指导科、队负责具体抽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相关科、所、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完善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通过区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布,并录入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牵头科室负责建立健全与本局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使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精准的以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本局所有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局所有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同时,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本局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录入和动态维护。

第七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八条 年度内对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司法局审核后呈报区政府批准,由本局自行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上级部门临时部署行政检查工作的备案抽查计划应于上级部门任务下达后录入,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因履职中发现风险建立的“双随机”抽查任务,应于“双随机”任务抽取前录入。

第九条 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并动态维护本局“一单两库一细则一计划”(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细则、年度检查计划),便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业务牵头部门应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随机选取抽查对象。检查内容按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事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各业务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统筹安排抽查计划,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缺位。

第十一条 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当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由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进行匹配。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业务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抽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执法检查人员可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抽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抽取替代执法检查的人员。

第十四条 实施抽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抽查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本局预算。

第十五条 鼓励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抽查工作自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检查结果的录入,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局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工作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