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东区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含科技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大东政办发文件〔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5-12   来源:区政府办

区直各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含科技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含科技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工业及信息化企业发展,加快项目落地,支持招商引资,大东区政府拟设立“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含科技类)发展专项资金”,以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为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含科技类)发展专项资金由大东区政府设立,以区级财力作为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的使用需遵循“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大东区政府统筹,安排区直部门及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行落实。支持对象为大东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信息化企业及其他类科技企业。

    二、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区级政策落实(含本办法印发前出台、目前仍在有效期的政策)、协议补贴兑现(含本办法印发前签订、目前仍有效的协议),配比上级政策资金等。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持产业链“建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实施,提高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

    (二)支持多元化产业培育,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终端制造、生物医疗、新能源、高端精密制造、高附加值新型消费品等新兴产业培育。

    (三)支持企业数智转型,支持企业上云用云、精益管理、“两化融合”和智能制造,支持数字场景应用。

    (四)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支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和培养。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引育一批创新载体、双创“基地”、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创新型人才培养、创业团队落地。

    (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带动力明显的重大项目,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支持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责任部门分别根据各自领域制定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资金申报、评审和拨付工作。

    关于协议补贴兑现分工,区工信局负责全区(欧盟经济开发区以外)工业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的协议补贴兑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协议补贴兑现;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整车厂除外)的协议补贴兑现。

    企业所在地按照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确定。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预算安排

    责任部门在每年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支出时,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后,报区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资金落实

    责任部门按照政策细则、协议条款,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专项,完成评审、确定资金支持企业及金额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拨付企业。原则上每个专项每年组织1-2次申报。对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避免区级资金重复支持,且奖补资金不能作为再次申请补贴的核算范围。

    上级文件另有要求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照文件、协议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绩效评价

    责任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力度,对各专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二)监督责任

    区审计局和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实行专项资金全程监管,重点强化对资格审查、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导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责任,确保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发展专项(含科技类)资金充分发挥作用。

    (三)企业责任

    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企业通过区级专项获得的财政资金,必须依法依规使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办法有效期内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内容。

    本办法由大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解释。专项细则和协议条款由区科技局、区工信局、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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