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批复
沈大东政发文件〔2022〕39号
发布日期:2022-12-01   来源:区政府办

区应急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授权大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请示》(沈大东应急〔2022〕33号)已收悉,经区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1.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规定,依法授权区应急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授权调查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等。

特此批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