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沈大东政发〔2023〕8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直各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开发区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大东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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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大东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市委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重要部署,大东区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把握“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核心承载区、重要的汽车产业生态区、文商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发展定位,以“争创国家先进制造示范区、在全国工业百强区晋位升级中实现新突破”为奋斗目标,聚焦产业升级、坚持创新驱动、强化要素保障,现制定如下政策:

1.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落地。对于年度投资高于4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出4000万元部分给予投资补贴,其中新能源、服务机器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航空航天、智能终端设备等新兴产业项目按照10%比例给予投资补贴,其他行业项目按照5%比例给予投资补贴。(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2.提升头部企业配套率。对经市级认定的区内头部企业引进的配套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年产值的0.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头部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于头部企业新引进的独立法人配套企业,按照投产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营业收入给予头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中营业收入达到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头部企业一次性补助每户50万元;营业收入0.5亿元(含0.5亿元)到1亿元的给予头部企业一次性补助每户20万元,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融合型企业认定,对于经辽宁省级部门认定的融合型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3.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对于我区首次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在大东区注册的制造业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给予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上云补贴;对新落户的制造业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认缴注册资金,投产首年对上云费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全额上云补贴。(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发改局)

4.支持科研院所及企业使用本地算力服务。对使用大东区智算中心算力服务的主体给予补贴,对新招引落户大东的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等领域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70%;对新招引落户大东的其他方向企业及区内企业、科研院所,补贴比例不超过50%;其他区域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补贴比例不超过30%。(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5.鼓励开展智能网联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对落户大东区开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并将车辆接入大东区监管平台的相关企业予以支持。针对低速功能性无人车、环卫车等智能网联车辆,按企业示范应用车辆和场景项目建设投资额(企业自筹资金)的30%给予补贴;对除上述以外的智能网联车辆,按4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单车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鼓励沈阳市内登记的车辆加装智能网联OBU设备,且设备供应商为在大东区注册的企业,给予单个车次3000—5000元补助。(责任部门:区工信局)

6.鼓励试点单位率先实现碳达峰。依据碳达峰评估体系及标准,对完成年度减排指标的试点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2万元奖励。对每年度均完成碳减排指标并如期完成碳达峰目标的试点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7.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批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5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获得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中小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示范、案例、试点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

8.支持科技载体建设。对经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国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经费奖励;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奖励;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经费奖励。引导创新载体引育高成长型科技企业,经科技部门备案的载体,每引育一家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经费奖励,且可同时享受招商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9.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受让等方式获得发明专利,每受让一件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建立大东区专利孵化平台,免费为驻区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申请全程服务。(责任部门:区市场局)

10.支持新注册或新迁入金融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设立有实缴资本金的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管理总部和区域性金融功能总部、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根据实缴注册资本金总额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参照内资对应金融机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局))

11.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创新层挂牌、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局))

12.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新办理贷款业务的小微企业,给予1.5%融资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在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或通过国家核准并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完成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千分之一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货币形式投资入股,且实际投资期限满1年的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4%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局))

13.赋予企业人才自主认定权。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具有区级A、B、C类人才推荐权,其中,A类人才每年推荐30名,给予三年优秀人才特殊贡献奖励(参照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100平方米以上人才公寓三年免租,子女就学、优先就医等服务;B类人才每年推荐70名,给予三年优秀人才特殊贡献奖励(参照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100平方米以下人才公寓三年免租,享受优先就医服务;C类人才每年推荐200名,给予100平方米以下人才公寓三年免租,享受优先就医服务。(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14.支持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规划、运营大东区特色文化旅游街区,根据区级主管部门评定的星级,给予每年500—300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部门:区文旅局)

15.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对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区内文化产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数字文化类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对迁入我区的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数字文化类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建立文化人才库,重点吸纳文化创意领域文化名人、创意人才、工匠大师、非遗传承人、老字号传承人等入库,对于入库人才在大东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工作室的,经备案后给予自设立年度起三年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文旅局)

16.鼓励自主创新创业。区内自主创业自然人首次在大东区注册企业享受300元现金补贴;残疾人、退役军人及家属(含现役家属)、毕业5年内大学生首次在大东区注册企业享受500元现金补贴;在校大学生首次在大东区注册企业享受1000元现金补贴。对在党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且一年内在大东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项目,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照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大赛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市场局、团区委、区科技局)

17.对区域总部和“分转子”予以支持。对于在大东区设立的全国或区域结算总部,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增速的,按当年销售额(营业额)的0.5%给予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大东区投资的工业企业、软件互联网企业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并且入统,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工信局)

18.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2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规上工业增速的制造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产值增量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全年销售额增量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增速的,按照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量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商务局)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区现有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原政策废止。本政策中的奖励均在上级奖励基础上额外发放。对于同一主体的同类型奖励,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对重大事项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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