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变更办学地址的单位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对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有异议,请与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电话:024-62437451。
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0日
拟稿人:刘津言
审核人:汪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