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17   来源:区房产局

一、办理依据

依据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

二、受理单位

户口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基本流程

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本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

四、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2.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

2.《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核准(复核)表》;

3.《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