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9-03   来源:区应急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事故等级

1.5适用范围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分工

3.事故信息报告

3.1 报告程序

3.2报告内容

3.3相关记录

4.应急响应

4.1抢险资源调动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响应措施

4.5响应结束

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现场恢复

7.调查总结与评估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8.3应急装备保障

8.4 资金保障

8.5 技术支撑保障

8.6监控预警保障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9.2责任与奖励

10.附则

10.1 预案解释与更新

10.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辽住建安〔2020〕38号)、《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20〕23号)、《沈阳市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沈政办函〔2021〕20号)、《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应急工作应坚持“先人后物”,优先疏散和撤离受威胁人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以及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依法规范,科学处置。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事故等级

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造成一般(Ⅳ级)及以上事故。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的专项预案与《沈阳市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是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建设施工事故处置预案的依据之一。

各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的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区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综合指挥机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大东区建设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总 指 挥: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区房产局、区城建局、区城管局、交通执法大东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燃气集团大东营业分公司(沈大公司、新北公司)、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大东分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当接到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城建局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同时上报市级指挥部。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向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扩大和终止预案响应的建议;

(3)负责传达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决策;

(4)负责联络、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5)负责履行应急值守职责;

(6)负责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报告;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编本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8)完成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建局牵头,负责事故的报告,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由公安大东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由区城建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大东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房产局等有关成员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配合,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燃气、供水、供电等部门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由区城建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或聘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设工程应急专家库。事故发生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集药品和医疗器材,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6)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城建局、区应急局和相关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城建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公安大东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8)善后处理组: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除以上工作组外,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参与建设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对一般(Ⅳ级)及以上事故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接收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区城建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事故灾情速报、事故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区指挥部的技术系统建设,参与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建筑企业开展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处置经费保障;

(5)公安大东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案件侦查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7)区人社局:负责指导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善后和赔偿相关工作。  

(8)区城管局:负责组织落实事故中道路公共设施、桥梁和排水管线等设施的恢复。

(9)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的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工作予以指导。

(10)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灾害情况;

(11)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工作。

(12)区房产局:负责组织落实事故中采暖供热管线等设施的恢复。

(13)交通执法大东大队:负责事故造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中断时,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和线路调整,在事故中组织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落实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和转运工作。

(15)区应急局:负责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以及协调应急资源。

(16)区教育局: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内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

(17)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周围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8)区总工会:参与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9)沈阳市大东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电公司所属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协助用户自维供电线路故障的抢修和应急处置;负责为抢修现场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20)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大东分公司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本行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21)燃气集团大东营业分公司(沈大公司、新北公司):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本行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2.2.5 建设单位职责

负责在开工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组织演练并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2.2.6 施工单位职责

负责根据建筑工程性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事故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将应急预案报送区城建局备案。同时,要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跟踪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保证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施工单位还要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报告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信息报告

3.1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应当立即向119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以及施工企业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城建局工程安全站报告,电话:84313320。区城建局工程安全站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3.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3相关记录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做详细记录。

4.应急响应

4.1抢险资源调动

当发生Ⅳ级(一般事故)建筑工程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协调能力时Ⅲ级(较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I级(特别重大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提报区政府或上级有关单位给予支援。

 相关单位在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参与现场处置。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应分别为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秩序维护和交通通行便利。

4.2先期处置

事故所在施工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紧急救援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援;

向区城建局、区应急局、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

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根据实际需要,涉事企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区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 Ⅳ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指派区城建局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并担任现场总指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调集应急力量和资源,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减少施工事故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适时进行会商研判,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当事故等级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援助。

4.3.2 Ⅲ级(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后,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由市、省级应急指挥部确定响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由市、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4.4响应措施

在施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4.4.1事故人员营救

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应科学、高效、有序地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

4.4.2设置警戒区域

治安管理组在施工事故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对进入施工事故现场的人员、车辆等实施管控,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4.4.3交通管制和疏导

因施工事故影响相关道路正常通行的,治安管理组应及时对受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相关道路时,对占用道路实施交通疏导或管制,为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及物资开辟快速到达事发现场的安全通道。

4.4.4相关资料调取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4.4.5风险监测

根据施工事故的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发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

4.4.6专家会商

专家组针对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4.7隐患排查

事故救援组组织、协调施工事故点周边管线、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监管单位,根据发生事故类型,迅速开展必要隐患排查工作,确认受影响管线、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数量、位置及状态,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方案,尽可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4.8抢修和关停

因建筑施工事故导致管线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损坏的,在不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事故救援组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抢修;对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相关成员单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关停措施,并做好受影响范围内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4.4.9安全疏散

根据施工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当施工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安全避险区域,治安管理组组织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避险区域并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4.4.10医疗救助

医疗救护组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初步判定伤情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最大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区交警大队应为转运工作进行交通疏导。

4.5响应结束

Ⅳ级(一般事故)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Ⅲ级(较大事故)以上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由省、市两级指挥部宣布解除。

5.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发布事故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可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息发布工作应确保信息准确、传递及时。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现场恢复

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导下,善后处理组对建筑施工事故伤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抚恤、补偿和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装备应及时归还,消耗或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经费由建筑施工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消除施工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调查总结与评估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8.2 应急队伍保障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区城建局要加强施工企业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8.3应急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掌握本区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

8.4 资金保障

施工企业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资金准备。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大东区处置建筑施工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8.5 技术支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技术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6监控预警保障

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区城建局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和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事故的发生。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确保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9.2责任与奖励

对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预案解释与更新

本预案由大东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与更新。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