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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与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响应程序
4.5指挥协调
4.6处置方案
4.7现场处置措施
4.8扩大应急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5.3应急恢复
6应急保障
6.1应急支援与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治安保障
6.5通信保障
6.6资金保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为增强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沈阳市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学的进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应急工作小组和专家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工作小组组长组成,下设工作小组(与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对应)。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公安大东分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交通执法大队、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房产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国动办、交警大东大队、大东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及驻区水务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本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
4、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2.3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办公室为主,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通知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
以公安大东分局为主,各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持、群众疏散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
以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大东分局和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警力等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大东分局、大东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
以区卫健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生态监测与洗消组
以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为主,负责事故现场生态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7、后勤保障组
以交通执法大队、交警大东大队、区工信局、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房产局、区国动办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大东分局、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局和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9、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公安大东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0、善后处理组
以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为主,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2.4现场指挥组职责
现场指挥组应及时收集事故信息,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2.2.5专家组职责
由区应急管理局或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及专业指导。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与监测
1、本区应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实现重点点位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点点位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监测体系,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体系,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生产、使用、储存设施的工艺参数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
1、一级(红色)预警
(1)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2)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二级(橙色)预警
(1)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2)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三级(黄色)预警
(1)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2)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四级(蓝色)预警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2)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原则上 I 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 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 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专业无线电等发布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
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2.4预警响应
(1)四级(蓝色)预警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
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事发地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原地待命。
(2)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发布后,配合市应急委进一步采取措施。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通知相邻地区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应急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电话向区应急委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2、区应急委值班室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5、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强化续报意识,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并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6、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2先期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3、当上级政府或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事故
事故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定应急响应的有效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做好事故救援和下一级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事故信息由区政府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根据事故危害状况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救援行动,及时组织调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4.3.2较大事故
事故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行动,并向市应急委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状况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时组织调动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当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的趋势时,请示市应急委组织增援队伍,并请求上级启动应急救援行动。
4.3.3重大事故
事故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全面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请求进行全面的增援,并进行全面的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全面的紧急救援。
4.3.4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请求进行全面的增援,并进行全面的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全面的紧急救援。并请求市应急委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救援。
4.4响应程序
4.4.1响应级别的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已经或者可能将造成特别重大环境危害、特别重大财产损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2)Ⅱ级(重大事故)响应应达到下列条件:
在Ⅲ级(较大事故)应急响应基础上,事故事态可能会持续发展,已经或者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
(3)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
2、已经或者可能将造成重大环境危险、重大财产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
(4)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或者可能造成1—2人死亡。
2、已经或者可能将造成较大环境危害,较大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
4.4.2应急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响应级别传递信息,达到应急启动条件时,开展应急预案启动申报工作,由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行动。由总指挥根据区应急专家顾问启动决议,发布应急启动指令。
4.4.3应急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启动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专家顾问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现场监测、调查处理。
4、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委反馈情况。重大情况1小时报告1次。
5、应急处置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保障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服务现场救援。
(4)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5)进行堵漏,废液收集处理。
(6)扑灭现场火灾。
(7)进行现场危害监测。
(8)消除现场环境危害。
6、区委宣传部按区应急指挥部指示,向社会公开发布应急救援情况。发布内容包括:
(1)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初步原因。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及范围。
(3)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4)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5)应急事件发生后的个人防护自救办法。
(6)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情况。
4.4.4应急行动结束
区应急委确定事故险情完全解除、现场环境危害消除后,由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行动结束指令。
4.5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现场指挥应依据响应级别,按照“属地为主、系统指导,先到先行、有序衔接”的原则实施。
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事故升级,在区应急指挥部人员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瓶颈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2、组建现场指挥部。当启动区级响应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确定现场决策总指挥和现场处置总指挥,并根据本预案规定,组建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当启动上一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警戒隔离。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4、跟踪进展。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指挥部请求上级指挥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6处置方案
4.6.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火灾爆炸地点;
3、确定火灾爆炸类型;
4、确定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类别、数量和品种;
5、确定所需的火灾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明确火灾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8、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9、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2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1、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2、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3、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品种(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4、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5、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6、确定泄漏物质是否已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7、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8、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9、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10、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11、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12、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3、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4、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5、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现场处置措施
4.7.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3、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止,避免事故扩大。
4.7.2泄漏事故处置
1、控制泄漏源
(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要求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在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根据事故情况,可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2、控制泄漏物
(1)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2)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3)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1)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2)经现场紧急救治,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其他处置要求
(1)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2)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3)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4.8扩大应急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进一步扩大,仅依靠本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
4.9应急终止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受控状态,环境有害因素得到有效监测和处置,现场确认安全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办公室或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I级、Ⅱ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和办法,做好征用补偿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政府负责调查。省、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职责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工作总结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3应急恢复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及时恢复、补充、维修,尽快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应急保障
6.1应急支援与保障
6.1.1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专业应急指挥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定期维护。
6.1.2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公安、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或人员。依靠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沈阳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和沈阳市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6.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执法大队、交警大东大队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最大程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4治安保障
公安大东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5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
6.6资金保障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事故抢险救援资金。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委、区减灾委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的场所。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7.2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7.3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完善应急预案。
7.4责任与奖惩
1、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发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各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
8.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文件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 2101040200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