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适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局将适用《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具体行使时,将结合我局执法事项,对照适用。
特此说明。
附件: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pdf
大东区统计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