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21   来源:区人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领金期间死亡的。

经核查以下人员涉及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大东区人社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电话:88219521

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特公告送达。

收款账户名称: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社保基金     

银行账号:  3301003309231001250-000000008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北市支行                  


第二批公告决定书名单(2026011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