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民发〔2026〕3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及《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6〕3号)要求,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决定在全市继续实施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补贴内容
(一)认真筛选补贴对象。各区、县(市)民政局要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探访关爱工作,依托大数据筛查和线下走访核查手段筛选服务对象并主动告知政策。补贴对象应为居住在沈阳市的,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关爱型)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
(二)合理确定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项目按照《沈阳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执行,后续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对补贴项目适时进行调整。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指导服务机构严格对照《沈阳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确定承接服务项目,并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所有服务项目信息要报各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间不得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定价。
(三)准确传达补贴形式及标准。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面向老年人做好补贴形式及标准的解释工作。
1.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资金,不予折现,仅可以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
2.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费用不含押金、会员费以及带有收取佣金性质的管理服务费。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其中,机构养老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居家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老年人最终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最高不超过1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3.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四)落实政策实施期限。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6〕3号)要求,本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二、严格征选服务机构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依法开办、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服务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区、县(市)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开展参与机构申报和遴选工作,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同时,合理确定参与机构并组织签订《诚信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报市民政局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新增、退出的参与机构名单。
三、规范履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社区(村)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补贴的申请。区、县(市)民政局应指导相关单位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操作的老年人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二)能力评估。区、县(市)民政局委托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统一使用“民政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评估工作。2024年7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由省民政厅统一将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区、县(市)民政局要指导评估机构做好预评估,并向经预评估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好政策解读。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告知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并立即停止使用消费券,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服务下单,消费时可通过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消费券核销凭证等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参与机构必须见到老年人本人方可开展服务,并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消费券核销凭证等上传至“民政通”(见附件4)。
(五)资金结算。各区、县(市)民政局指导参与机构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面向本地区参与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区、县(市)民政局应实行月审核制度,每月对上一个月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将结果提交区、县(市)财政局复审;区、县(市)财政局将复审结果反馈区、县(市)民政局后,区、县(市)民政局与养老服务机构确定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消费券抵扣费用。为减轻参与机构负担,各区、县(市)要采取“先预拨、后清算”办法,根据前期产生资金的月平均数合理测算后,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本季度预计将产生的补助资金先行预拨至养老服务机构,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上一季度消费券抵扣费用清算工作,最终结算金额应为经核定后的消费券全额抵扣费用总金额。
四、加强多维度监督管理
(一)强化工作流程监管。依据国家、省关于加强资金和服务监管的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督导(审计)机构,督导机构须具备审计资质,在区、县(市)民政局指导下对补贴项目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服务履约等全流程开展实时性、专业化、独立性监管,并针对审计和督导情况每月出具一次报告。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市)自行承担。(具体要求见附件5)
(二)强化补贴资金监管。本项目试点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承担90%、省级配套资金承担2%、地方配套资金承担8%的比例执行。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参与机构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通过与殡葬、救助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异常交易进行定期预警,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要会同财政局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严防资金被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强化能力评估监管。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与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并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过程应全程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等。各区、县(市)民政局要督促评估机构提升评估质量和效率,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并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服务过程监管。各区、县(市)民政局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会同第三方督导(审计)机构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服务情况开展抽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参与服务机构或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未履行《诚信承诺书》承诺事项等行为的,要现场核查,取消违规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资格,并及时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县(市)两级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专班。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充分挖掘养老服务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政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相关工作提供支撑。
(二)强化跟踪管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定期调度工作机制,每月对各区、县(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指导,不得限制老年人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要求老年人支付应由参与机构先行垫付的补贴资金,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参与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开展全面培训。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重点开展管理端系统操作、政策执行规范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重点开展机构端申报流程、服务标准、资金结算等培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规范入库,保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支持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服务规范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筑牢工作基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民政局要突出“暖民心、惠民生”主旨,创新线上线下宣传形式。要依托“养老服务消费季”等特色活动载体,深入社区、老年人家庭等一线开展宣传,对于农村地区老年人,要发动村“两委”成员、老年协会、党员干部等入户走访,引导老年人参与项目。要利用好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力量开展广泛宣传,推动政策家喻户晓。
附件:1.沈阳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2.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服务机构要求
3-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参考样式)
3-2.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参考样式)
4.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核销凭证开具标准
5.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督导(审计)机构工作要求
5-1.沈阳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
5-2.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模板)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公网安备 2101040200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