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条例》中规定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内容;
(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资金、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三)重大项目开行贷款、地铁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中国沈阳大东区政府门户网、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条例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大东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版块中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线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受理机构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条 全区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需要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至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大东区保密审查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核,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前,应填写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是否给予公开”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或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的,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由保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保密局和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大东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大东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大东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3 月l 日前,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区政务公开办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 月15日前编制出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属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在大东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保、交通、金融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直属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区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大东区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行政机关可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行政机关应当总结各类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区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区政务公开办统一回收。
2、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1、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3、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东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一)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大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见附件)。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东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发布政府信息部门名称 | |
涉及信息部门名称 | |
发布政府信息概要 | |
发 布 日 期 | |
发布信息具体内容: | |
会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 |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大东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
(二)应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造成公开政府信息泄密的,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办公室调查核实;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定情况属实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房产、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交通、通讯、邮政、金融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三条 各部门要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2日内,将本部门是否答复的意见及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区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公开范围的,对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做好答复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与有关部门存在信息交叉的,受理机关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明确答复主体,并做好答复工作。
第六条 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后,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答复工作,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超期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受理机关要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各部门要将依申请公开答复进展情况及时与区政务公开办沟通,并将最终答复结果在答复申请人3日内报区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工作制度
为加强大东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大东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大东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区政府、区档案馆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大东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域查阅中心及所属各单位设立的查询室和查询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区档案馆及各区政府所属单位查询室和查询点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本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市区两级网络查阅服务。
第四条 区级查阅中心负责本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大东区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大东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工作制度;
(二)配备专职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置盲文阅读器等设备以方便查阅人查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充实到本部门的信息查询点,同时,将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纸质文本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大东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区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新报送的文件进行分类后,移送区档案馆。区档案馆每月10日前将新文件分类、登记、整理并上架公开。
第六条 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阅中心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八条 在查阅中心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相关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传递更加准确、全面、及时、有效,促进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政务公开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代表区党组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务公开信息,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协助区党组做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条 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有关本单位的政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区机关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方式包括发布会、通报会、答记者问、接受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的方式,通报政务工作的重大情况;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或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临时性新闻发布。
第七条 根据授权发布新闻。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在新闻发布前,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新闻发布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严肃新闻发言人工作纪律。常规性信息定期按时发布,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发布,不得隐瞒或拖延。涉及重大问题的信息由局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不得随意发布。
第九条 要结合总体工作安排,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制订新闻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及时提出新闻处置方案或建议,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包括拟订新闻稿,确定是否对外公布或通过何种方式对外公布消息等、在遇有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的特殊情况时,及时研究制订新闻发布方面的对策。
第十一条 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每次新闻发布活动后,要进行发布效果评估,了解社会各界的反映,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以检验发布效果。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的误解等状况,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等形式以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办法,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我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议事平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及时发布和解决社会热点问题,达到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情,即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软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体应为: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内容:
(一)新闻发布会内容包括: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政府规章;政府职能部门最新出台的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疫情等事件的发生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结果;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对通过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反映上来的破坏软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并公布对其查处情况;破坏生产生活的事故和案件需要向社会公布和让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都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召开。
(二)听证会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三)论证会内容包括:凡涉及到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重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的预报、应急和处置;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形式为正常会议形式。新闻发布会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六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备案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尤其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按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参与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大东区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联合主办;
(三)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全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和有关内容,在当年3月1日前上报区政务公开办备案,区政务公开对全区各部门上报的方案进行汇总;
(四)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确定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主题;或由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承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提供主题;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由承办单位确定,并报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在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前,应提前三日将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方案报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向社会广泛告知的,要将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方案及时上报区政务公开办备案后发布;
(六)新闻发布会的发言人由承办单位指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持人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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